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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解读

《长三角地区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和从轻减轻处罚规定》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6-1-16 16:54:38    点击:50次    [关闭本页]

一、《规定》是在什么背景下修订的?为什么要修订?

2023年1月13日,安徽省局牵头,联合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市场监管局出台《长三角地区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和从轻减轻处罚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这是建立统一的长三角市场监管行政处罚裁量的首次破题,推动了长三角地区法律适用、认定标准和处罚尺度相统一。《规定》施行以来,为经营主体健康发展营造包容审慎的法治化营商环境,取得了积极效果。

随着市场监管形势任务变化,对长三角轻微违法免罚轻罚规定优化升级的需求日益迫切。一是一些免罚轻罚深层次、疑难问题不断显现,基层呼吁省级层面明确意见,进一步规范、调整。二是长三角三省一市在实施过程中不断积累实践经验和理论探索,如今年1月我局联合安徽省司法厅联合出台免罚减罚清单,将免罚事项扩展至55项,新增8项减罚事项;6月上海市局再次修订本系统免罚轻罚规定及清单;9月浙江省局探索建立重点领域从轻、从重处罚裁量基准;江苏省局在2024年底修订升级轻微违法免罚轻罚规定及清单,这些工作为推动长三角轻微违法免罚轻罚制度升级提供思路,有必要进行系统总结,推动形成更多共识。三是国家对纵深推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规范涉企行政执法的最新理念和部署要求,需要予以贯彻落实,有必要进一步拓展延伸免罚轻罚机制。

二、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一是深化包容审慎监管理念。贯彻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在第五条新增“广泛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指导约谈等方式,督促引导当事人积极整改,依法合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通过合规经营指导督促引导当事人依法经营。鼓励创新,给予新经济业态充足发展空间,新增第四条第二款“对新产业、新业态、新商业模式中出现的违法行为,在适用本规定时,应当秉持包容审慎的原则进行综合裁量。”强调宽严相济,让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新增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对当事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实施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审慎考量是否不予行政处罚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实现轻微免罚、重违严惩、过罚相当。

二是合理确定从轻减轻行政处罚适用条件。瞄准基层不敢、不会减轻处罚的难题,在全国系统首次确定减轻行政处罚的适用条件。《规定》第七条第二款、第八条第二款新增区分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主要考量因素,指导执法人员从轻、减轻适用得当。新增第九条规定,对当事人违法行为不完全符合本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或者第二款规定的所有条件,但情节轻微,适用单行法罚则中最低限度处罚仍明显不当、显失公平的情形,可以依法履行一定程序后适用减轻行政处罚。旨在解决当事人违法行为轻微,但不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不予处罚情形,也不符合依法减轻行政处罚情形的,可以结合过罚相当原则和综合裁量原则予以减轻处罚,给予执法人员裁量空间,让执法人员放下顾虑,依法实施减轻处罚。

三是依法增补从轻减轻行政处罚适用情形的判断标准。《规定》新增第十五条至第十九条,依法细化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中“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主动供述市场监管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当事人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等五个从轻减轻行政处罚的判断标准,给予长三角地区执法人员具象化适用指导。如第十五条规定,案件调查终结前,当事人主动采取措施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且产生实际效果的,属于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同时规定调查终结后,陈述申辩或听证环节,当事人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动消除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也可以从轻减轻,进一步鼓励指导当事人积极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四是充分细化不予行政处罚裁量因素的认定。聚焦《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违法行为轻微”“危害后果轻微”“及时改正”“初次违法”“无主观过错”等五个不予行政处罚裁量因素,细化第十条至第十四条内容,指导基层执法人员依法正确实施不予行政处罚。如第十四条明确,初次违法是指当事人二年内第一次实施该性质违法行为。两年期限以当事人前一次违法行为处理决定生效之日与本次违法行为发生之日的时间间隔计算。同时,考虑到长三角区域对不同违法行为初次违法的判定略有区别,规定了“各地对初次违法的认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保障各地执法的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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